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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14号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14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2006-07-26 13:35:39

实施时间:2005-4-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4号公告,决定终止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以下简称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的反倾销调查,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4月29日起,对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税则号列:54023111、54023112、54024110、54024120),海关停止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海关总署2004年第30号公告停止执行。
二、此前已经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0号公告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有关进口经营者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特此公告。
分送: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财政部、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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