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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1994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预字[1994]51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5 14:56:10

实施时间: 1994-11-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财  政  部
  关于1994年国家财政决算
编审工作的通知

1994年11月8日  (94)财预字第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建设银行分
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央总金库,国家税务总局,中国
人民建设银行:
 为了做好今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如实反映财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及各项
事业发展的成果,现将1994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今年后几个月的增收节支,确保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国家预算任
务的圆满完成
 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财税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几个月来,在各地区、
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新旧体制过渡基本平稳,财税体制运行情况良好,国民经济继
续保持稳定发展。但是,要圆满完成预算任务,特别是完成税收增收任务,确保赤字
不突破预算,工作还十分艰巨。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和国
务院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财政收入,严格控制支出,切实抓好今年后几个月的增收
节支工作,确保预算的圆满实现。
 要严格贯彻新的各项税收条例,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各级税务机构要在抓好日
常征收管理的同时,着重抓好清缴企业拖欠税款的工作,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叉
稽核,抓紧消费税的征收入库,健全出口退税的审批手续,防止各种形式的偷税、漏
税、骗税。对政策性亏损企业要严格按预算予以弥补,预算安排的粮食企业亏损补贴
和价格补贴款要足额拨补,不得出现新的应补未补挂账。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对今年审
计部门和财税大检查查出来的违纪资金(包括去年检查出来欠交的部分),要按国家有
关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库。要严格预算收入退库的管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金库条例》关于"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财政机关"的规定,未经财政
机关同意或授权,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从国库中冲退库款,防止年终突出退库
影响财政平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3)财预字第98号《关于
清理和催缴中央烟酒收入通知》的规定,认真组织清理1990年以来本地区中央烟酒专
项收入的欠交情况,并按照(94)财预字第66号《关于清缴中央烟酒专项收入的通知》
组织入库。
 要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自学
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工资改革所需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标准,不得擅
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否则,财政不予列支。今年后几个月,除用于救灾性的支出
外,应停止追加新的支出。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各项规定,对
用公款请客送礼、公费旅游、随意提高费用开支和各种津贴、补贴标准以及扩大补贴
范围等问题,必须坚决纠正,一律不准在财政决算中列支。年终决算时,各级财政部
门要对部门和单位的支出认真进行审查和考核。
 各地区要确保完成中央核定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目标。在核实各地区增值税、
消费税完成情况时,首先要扣除按国务院(94)85号文件规定,在1994年先征后退的减
免税因素。 对1994年"两税" 征收数额达到中央规定的增长目标的,中央财政承认
1993年税收返还基数, 对当年增量按1∶03系数给予返还;对1994年"两税"数额
低于去年收入基数的,中央财政相应扣减地方税收返还基数;对1994年"两税"数额
达不到增长目标但高于去年基数的,中央承认1993年税收返还基数,但要扣减1994年
当年税收返还数额,扣减办法是按1994年两税实际完成数与增长目标差额,计算出净
影响中央数额,从当年税收返还数中扣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切实
抓好增收节支工作,保证当年预算收支平衡。执行中超收的地区,年内不再安排新的
支出。要加强对亏损补贴的管理,补贴数额不得突破预算;各部门要坚决把支出总额
控制在年度预算之内,并力争有所节减,年终如果发生超支,财政一律不予弥补。
 中央各部门要狠抓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积极组织收入并及时催缴入库。石
化、电力、银行和烟草等行业,应加强对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确保上交财政收入的
完成。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的
要求,继续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对偷漏税利、侵占截留应缴财政收入和乱行
开支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该入库的收入要及时补缴入库,该处罚的要坚决予以处罚,
该剔除的支出要坚决剔除。审计地方财政查出的地方财政挤占中央财政的收入,要通
过年终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收回。
 二、认真审查财务、财政收支数字,如实编报决算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
的财务会计制度。要依照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
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 通知》和(94) 财商字第221号《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
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税制
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财务处理工作。对企业财务决算,要着重审查以下几
个方面:企业是否将应转作国家资本金的各项基金、资金按照规定如数转作国家资本
金;企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购进存货或接受劳
务的计价、销售收入的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分类、折旧方
法和折旧年限是否符合新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是否符合新制
度的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是否在规定的限额之内,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基数、比例、
范围是否符合新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净收益是否计入利润总额;
企业汇兑损益是否按财政部的规定进行处理;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是否符合
新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要加强外贸、粮食以及商业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查,认真核实企业亏损和国家价格
补贴款,对虚报冒领的补贴必须如数追回。外贸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不得超亏挂账。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外贸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的审查和管理,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
在生产环节的已纳税款,必须严格按规定审核后,才能办理退税,严禁弄虚作假,骗
取退税款。同时税务部门也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要加强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审查。国家预算内的基建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指标控制,
不得突破。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制的,其基建支出决算应以实际发生数列支,结余部分
结转下年,不得在当年决算中列支。没有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制的,无论是"拨改贷"
基建支出,还是预算拨款基建支出,都必须按照银行实际发生数 (即实际贷出数或银
行支出数) 如实报账,不得用财政拨款"以拨作支、以领代报",虚增今年的财政决
算支出;对中央和地方各主管部门1993年底以前发生的国家预算内基建支出要分清债
权债务,按其资金渠道和隶属关系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地方自筹的基建支出要严格
控制。各项基建支出都要严格划清预算拨款、预算安排的"经营性基金"或"拨改贷"
、单位自有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贷款支出的界限,并按照资金来源比例和国家有关规
定,分别编报基建支出决算。
 各部门 (公司) 和建设单位的基建收入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建总发字
(91)第8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应上交财政的基建收入要根据投资隶属关系及时办理上
交。
 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 财预字第104号《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
处理办法》 的精神, 除经财政机关审核批准转轨实行相应行业财务制度的建设单位
(项目),按相应行业编报企业财务决算外,其他建设单位(项目)均应按现行基建财务
制度的规定,编报建设单位财务决算。
 对事业行政财务决算,要着重审查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会议费、差旅费的开支
情况以及超编人员经费的压缩情况,审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
等有关情况和问题。凡是应由预算外开支的费用不得挤入预算内列报;按规定属于基
本建设的开支,不得挤占行政事业费。要防止和纠正随意以领代报、以拨作支等虚报
国家财政决算支出的问题。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审核,正确处理国家、单
位、个人三者关系,确保单位收入主要用于发展事业;事业收入中按国家规定减免税
金的部分,应全部用于发展事业,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分配。各单位
的年度决算应按单位从银行支取数列报"银行支出数",以单位实际报销数列报"实
际支出数"。
 要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的审查。各类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认真编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及机构管
理费的收支决算,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查、汇总,并按照国发[1991]33号《国务
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和国务院1993年第110号令《国有企业职
工待业保险规定》要求,在各级财政决算中列收列支。各级财政部门及各类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对基金及机构管理费收、支、结余的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特别是对基金运
行中出现的滥用、滥占等损失浪费情况要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的行为,要核实、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逐级
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总决算的编审,要做到全面、真实、准确和及时,全面,就是要严格按
照国家和上级决算编审要求和布置的决算表格等,一项一项落实,认真填报齐全,不
能自行取舍和遗漏。并根据决算报表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总结的决算报告。真实、
准确,就是要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凡当年已发生的财政收支,都要如实作为预算
收支列入决算。各级财政决算和各类财务决算,都要坚持自下而上、层层逐级汇总的
原则,不能以领代报、以估代编。及时,就是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我部规定的时间,把
握好决算编审工作中各项具体工作的进度,在保证决算质量的前提下,力争缩短决算
编审工作时间。通过审查决算收支,对估列代编、随意以财政拨款数列支等虚列支出
情况和少报结余、虚报赤字等弄虚作假现象,必须核实纠正,保证财政决算各项收支
数字的真实可靠。
 三、决算编审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问题
 1994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结算,除属于正常上解和补助,以及预算执行过程中
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事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有关文件规定,在年终分别进
行结算外,对于国家统一采取的财政经济措施,按规定需要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单
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发具体结算办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按
照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详细准确数字和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决算时及
时结算。
 (二)关于预算划转和年终清理问题
 为了便于年终清理,今年地方预算与中央预算之间以及中央预算部门之间的企业
和事业单位相互划转,凡是在11月底以前已办理预算、财务划转手续的,应当及时结
清缴拨款项并按划转后的隶属关系编报决算;凡是在11月底前没有办理预算、财务手
续的,今年不再办理划转,其决算仍按原隶属关系编报。
 在年终决算前,中央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要抓紧清理归还历年向财政部借
款。对以前年度财政部借给中央各有关单位和各地区的财政资金,凡到期应归还的,
各借款单位必须按期归还我部。到期未还的,年终要清理收回。
 (三)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包干结余问题
 实行预算包干办法的各级事业行政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仍采取预算结
转和下年"返还包干结余"的办法,不列财政决算支出,以免虚增本年财政支出。
 (四)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结算问题
 根据财政部、地质矿产部(94)财预字第50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
理核算规定〉的通知》,从1994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
费为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央与省、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的分成比例
为5∶5,中央与自治区(包括贵州、云南、青海)的分成比例为4∶6。为简化手续,矿
产资源补偿费平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决算时,中央财政按矿产资源补偿费
实际入库数(即年终,中央国库"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科目反映的数额)和地方分成
比例(计划单列市比照省、直辖市),通过结算返还地方。
 (五)关于联营企业所得税的结算问题
 根据财政部(94) 财预字第9号《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
固定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由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 (包括集体、私营、个体的部
分) 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缴入地方国库。由中央
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
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为
简化手续,此项收入平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属于地方收入的部分,决算时由省级财
政部门提供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名单及其缴纳的所得税数额
(附影印的"缴款书")和分利比例,经我部审核后,由中央财政返还地方财政。
 (六)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的结算问题
 根据财政部(93) 财商字第176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贯彻实施新的财务制度有关
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7号《关于金融、
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
得税继续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和保险公司的亏损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体制。
保险公司所得税平时先按季缴入中央国库,年终结算时中央财政按保险公司所得税实
际入库数(即年终中央国库"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科目反映的数额),经我部审
核后,按50%返还地方。
 (七)关于个别军工部门所属企业增值税退税的结算问题
 根据财政部(94) 财工字第275号《关于军工企业实行税收"先征后退"办法的补
充规定的通知》,实行"先征后退"的军工企业,平时退付的增值税先由中央财政垫
付, 年终,根据有关司局提供的分地区的数额,将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25%通过结算
扣回。
 (八)关于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的结算问题
 根据财政部(94)财预字第79号《关于1993年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上缴问题的
通知》,19 93年发生的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包括股票发行费收入)50%上缴中央
财政, 50%留归地方。对今年年末仍不能按规定上缴的地区,我部将确定有关地区应
上缴数额,通过结算如数扣回。
 (九)关于对账中发现1993年、1994年错误未更正的处理问题
 根据财政部(93)财预字第145号《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办法〉的通知》,
年度对账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地区应尽快作调库处理,既要将误入地方库的中央收入
调入中央库,也要将误入中央库的地方收入调入地方库。对账中发现1993年、1994年
的错误,有关地区尚未更正而影响中央财政收入的部分,我部将通过年终结算如数扣
回。
 (十)关于对1993年预留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处侍?
 根据(93) 财预字第193号《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有关账务处理的通知》,对
各级财政机关1993年决算中预留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1994年补发工资时
列入有关支出项目,同时以"缴回1993年预留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应补未补
数"科目,如数冲减1994年财政支出。
 (十一)关于审计地方财政中应上缴中央财政收入在决算中如何反映问题
 根据审计署、监察部和财政部(87) 审财字第242号《关于对地方财政收支进行大
检查的联合通知》,审计署每年都要组织力量对各级地方财政收支进行审计。为了做
好年终的账务结算,在今年"上解中央支出"中的"专项上解数"项目内,增设"审
计地方财政的上解数"一项。凡地方财政按审计署的审计处理决定,上缴中央财政的
违纪资金,均应在此项目中反映。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总决算按我部部署的统一表格
填列,一式八份报送我部(其中,地方司六份,预算司两份)。为了做好明年向全国人
代会报告决算的准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总决算的"收支
决算总表" 及"收支决算明细表",务请于明年2月20日以前,经人民政府审定后上
报我部。1994年财政总决算,仍于明年3月底以前报送我部。
 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决算收支总表, 于明年2月10日以前报省;正式财政总决算,
于明年3月15日以前报省, 并应按省的规定办理。
 秦皇岛、烟台、连云港、南通、温州、湛江、北海等沿海对外开放城市以及珠海、
汕头两个特区的财政总决算,在报送省、自治区财政厅的同时,抄送我部一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乡(镇)财政总决算,请按我部印发的统一
表格填制,一式两份,于明年4月底以前报我部。各计划单列市应于明年4月10日以前
报省。此外,沿海开放城市所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财政决算,在报送所在市财政局的
同时,抄送我部一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决算表
格和其他有关决算文件,请抄送我部备查。
 中央各主管部门汇总单位决算中的"银行支出数汇总表"(连同全部"签证单"),
请于明年2月上旬前核对准确无误并经机关负责人审定后上报我部。 其余各表仍按往
年规定一式六份最迟于3月20日前报送我部(其中,主管财务司三份,预算司三份)。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分金库的1994年中央预算收入年报,应于明年1月底以前
对账签证无误后上报中央总金库。为此,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对签证,以保证国
库按期上报。
 国防费决算,也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认真组织编审工作。解放军总后勤部编制
国防费决算,要抄送我部备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费决算的编报原则,按照解放军
总后勤部的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武警总部制定,并抄送我部备查。武警部队的汇
总经费决算,应于明年2月底以前一式三份报送我部。
 (十三)为了提高财政决算编审工作效率,保证及时、准确地审核、汇总国家财政
决算,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采用电子计算机汇总地方财政决算,
并按要求用计算机输出财政决算有关报表报送我部。在报送财政决算报表的同时,报
送电子计算机软盘。
 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和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决算的组织领导,
及时督促检查。要深入基层,帮助督促,掌握进度;要采取单位自查、联查、互查和
上级重点审查等形式,抓好决算审查工作;要按规定及时报送各项财务决算和财政决
算,保证按时完成国家财政决算的编审、汇总工作。对决算编审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单
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做得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和教育,对拖
期不报决算的,财政部门有权暂停其预算拨款。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布置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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