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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上缴预算外中央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财库[2005]2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5 11:37:23

实施时间: 2005-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部门预算和“收支脱钧”改革试点的要求,近年来财政部制发了一系列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文件,将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一些未实行收入收缴改革的中央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将已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资金仍作为预算外收入上缴预算外中央财政专户的情况,造成中央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混库观象。为进一步规范未实行收入收缴改革中央部门上缴预算内、外资金的行为,清理已混入预算外中央财政专户的预算内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实行收入收缴改革的中央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将已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缴入中央国库,严禁将其缴入预算外中央财政专户。
二、未实行收入收缴改革的中央部门向预算外中央财政专户上缴预算外收入时,必须详细注明非税收入具体项目及金额;凡存在不分资金性质和项目,将资金“打捆”上缴预算外中央财政专户的,在厘清其非税收入项目及金额前,我部将暂时冻结该部门预算外资金的使用。
三、对2004年未通过收入收缴改革系统缴入预算外中央财政专户的资金,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核实。凡属已纳入预算内管理,但执行中缴入了预算外中央财政专户的资金,要来函重点说明,以便统一纠正。有关清理核实结果请务必于2005年3月10日前报财政部(国库司总会计二处)。
联系人:张磊 杜婷
联系电话:68552049 6855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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