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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人发[2002]2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人事部

录入时间:2006-07-25 09:50:45

实施时间:1999-1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警衔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各衔级的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161元、副总警监153元、一级警监145元、二级警监138元、三级警监131元、一级警督124元、二级警督118元、三级警督112元、一级警司106元、二级警司100元、三级警司94元、一级警员89元、二级警员84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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