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0]678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5 09:40:47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略)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