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8]1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5 09:29:19
实施时间:1998-2-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并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现将事业单位工资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