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2]122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5 09:21:08

实施时间:2002-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北京、海南、山东、江苏、贵州、黑龙江、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关于申请核定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系统2001年度管理费用总额的请示》([2001〕外经贸计财字第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9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