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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贫困县行政区划改变后有关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9]234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7:31:27

实施时间:1999-4-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贫困县所属乡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后其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由于贫困县的范围,是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因此,凡改变行政区划后,即将贫困县管辖的农村信用社,随行政区域一同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的,改划之年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从改划之年次年起,不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一律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补充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4月30日颁布国税发[2006]62号《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该文件现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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