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禁止使用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食品饮料的批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卫生部
录入时间:2006-07-24 17:13:31
实施时间:2005-11-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可否生产经营使用回收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的食品饮料的请示》(津卫执函[2005]4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饮料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采购时应索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回收的废旧金属易拉罐灌装食品饮料进行销售。
特此批复。
二ΟΟ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