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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680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1:09:24

实施时间:2004-5-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办法》。在该办法下发之前,对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补充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4月30日颁布国税发[2006]62号《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该文件现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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