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680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1:09:24
实施时间:2004-5-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办法》。在该办法下发之前,对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补充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4月30日颁布国税发[2006]62号《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该文件现已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