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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1]5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5:05:04

实施时间:2001-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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