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9]13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4:49:03
实施时间:1999-3-1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国税发[1996]177号) (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 审批管理, 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办法》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 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是指: (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 行统一管理。 (三)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济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营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 支出的。 (四)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 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管理 (一)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 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 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 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二)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三)凡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 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 1房屋租赁费。 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按 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2业务招待费。 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税收有关规 定。 3社会性支出。 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校 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 4会议费。 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 长额。 (四)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总机构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提取管理费。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 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应相应核减下一年数 额。 三、管理费的扣除管理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 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 在以后年度补扣。 四、申报程序和资料 (一)申请程序。原则上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逐级 审核上报。为减少层次,缩短审批时间,也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 (二)企业在递交申请报告时,须附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 情况说明(表)、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和本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的明 细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及其费用增减说明等资料。 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五、违规处罚对纳税人有意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管理费、多提管理费以及未经批 准提取管理,税务机关不予审批,税前不准扣除,已审批的要撤消审批,进行纳税调 整。此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审批时间 (一)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 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二)申请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超过期限仍 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七、授权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的 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 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总额抵于1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 ||
| 补充说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4月30日颁布国税发[2006]62号《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该文件现已作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