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9]10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4:48:10
实施时间:1999-6-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
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轻工业局最近来函,要求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的来源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机构改革
和职能转换尚未到位, 又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
1999年度,对未纳入财政预算,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可按照
《国家税总局关于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9]
136号)的规定,向其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
二、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可参照当地行政经费标准,采取定额或比
例的方式提取。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
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轻工集体企业按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
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低于标准
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