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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4]26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4:44:26

实施时间:1994-12-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总公司和事业单位,解放军总后勤部、总参谋部、总
政治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便于了解税源情况,
制定和简化抵免操作办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1994年1月1
日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
国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再执行原来按20%缴纳所得税办法。纳税人在境外已缴
纳的所得税额,在汇总纳税时准予抵免,在征收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达。
 二、关于报送《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问题
 (一)中央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境外企业,填写二份,一份报送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一份报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汇总后
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二)地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境外企业,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由各地方税务局汇总后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境外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部门、中央和地方各企事业单位在境
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兴办的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其他形式
的经济实体(含所属子公司)。  
 (四) 报送时间到1995年3月10日为止,请各有关部门、企业认真组织填写,及
时报送。 
  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3266321  
 附件: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  

 199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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