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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8]555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4:27:07

实施时间:1998-9-2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向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
办发明电[1998]1 4号) 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
企业、事业单位等) 向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其捐赠额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3%的部分, 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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