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8]555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4:27:07
实施时间:1998-9-2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向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
办发明电[1998]1 4号) 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
企业、事业单位等) 向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其捐赠额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3%的部分, 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