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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劳社部发[2000]8号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录入时间:2006-07-24 09:55:14

实施时间: 2000-3-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
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
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劳动  工资  工时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劳动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
理的国家局,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央军委办公厅、总后勤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0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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