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发文文号:劳社厅函[2002]143号
发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录入时间:2006-07-24 09:40:45
实施时间:2002-4-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在认定工伤时对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八条第四款及第九款如何理解的请示》(甘劳社发[2002]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第八第四款“生产工作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内”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工伤。
二、第八条第九款中提到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特此答复。
二○○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