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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企字[1997]135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02 09:04:48

实施时间:1997-5-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年检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年检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7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
如下:
 一、 对未参加1995年度年检的企业, 按《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工商企字
[1993]第365号)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二、 对未参加1996年度年检的非法人经营单位, 可参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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