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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机场建设基金的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委 财政部民航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1 16:40:56

实施时间: 1995-1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近几年,许多地方在机场建设中投入了大量资金,促进了民航事业的发展。但各地为收回投资,在机场对旅客除征收经国务院批准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外,地方政府还委托当地机场向旅客收取"机场建设基金"或"交通建设基金"、"机场新设施建设费"等,所收费用各不相同,为整顿机场秩序,统一收费标准,加强机场建设,现对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处中机场建设基金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 1995年12月1日起,将地方委托民航机场代收的各种机场建设基金或附加费等,统一并入"机场管理建设费"。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再另行制定任何机场建设附加费,也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为:乘坐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50元人民币;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90元人民币(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三、机场管理建设费(不含旅游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安全和消防设施及设备、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建设。
  四、机场管理建设费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专款专用,并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在财政上暂定列收列支。每年年初民航总局向财政部报送年度收支预算,年末报送年度收支决算。
  五、各机场于每月10日前将代收的上月机场管理建设费(不含旅游发展基金)上缴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地区管理局于每月15日前将其 50%上缴民航总局,作为全国机场建设的调控资金。另50%留成部分,由各机场与当地政府协商按规定的范围使用。
  六、旅游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七、凡不严格执行上述办法,另立名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截留、挪用机场管理建设费及扩大使用范围的,按违反物价和财经纪律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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