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查处跨学期、跨年度收取学杂费法律依据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计价检[1996]2800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委
录入时间:2006-07-21 16:27:12
实施时间: 1996-1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天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查处跨学期、跨年度收取学杂费法律依据的请示》(津价检字[1996]第 26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在对中专、职校和中小学跨学期、跨年度收取学杂费的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罚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价涉字 278号)第七条第(七)项定性,并依据原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1988]价检字218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九)项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