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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关于“事故车辆定损”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计司价格函[1998]97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委

录入时间:2006-07-21 15:25:05

实施时间: 1998-9-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浙江省物价局:
  你局《事故车辆定损工作是否属于价格行为的请示》(浙价事[1998]36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计委办公厅计办价调[1998]154号文件已就《价格法》中所称“价格行为”作出明确解释,即:“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中介服务行为,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为。”事故车辆定损工作是对事故受损车辆现时价格、修理费用等的估算评定,是价格评估、价格鉴证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在《价格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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