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电价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计办价格[2000]132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委
录入时间:2006-07-21 14:41:46
实施时间:2000-2-2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海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电价管理权限问题的请示》(琼价综字[200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电力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和第四十条关于“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的规定,你省的电价应由我委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