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对《价格法》中的 “经营者”如何认定的复函

发文文号: 发改办价格[2003]884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录入时间:2006-07-21 10:20:43

实施时间:2003-9-1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河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价格法〉中的“经营者”如何认定的请示》(冀价检字[2003]第23号)收悉。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现函复如下:

一、在价格行为上依照《价格法》的规定享有权利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合法经营者。

二、依照《价格法》第二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的规定,凡在经营活动中有《价格法》规定的应受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论违法者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资格,都应依法处罚。

特此函复。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