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对《价格法》中的 “经营者”如何认定的复函
发文文号: 发改办价格[2003]884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录入时间:2006-07-21 10:20:43
实施时间:2003-9-1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河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价格法〉中的“经营者”如何认定的请示》(冀价检字[2003]第23号)收悉。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现函复如下:
一、在价格行为上依照《价格法》的规定享有权利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合法经营者。
二、依照《价格法》第二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的规定,凡在经营活动中有《价格法》规定的应受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论违法者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资格,都应依法处罚。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