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理顺部分邮电资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邮电部
录入时间:2006-07-21 10:09:40
实施时间:1994-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邮电部关于理顺部分邮电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2月17日,邮电部
为了更好地满足用户需要,进一步鼓励用户使用新技术、新产品,现就理顺部分邮电资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低用户传真机月使用费标准,由现行的每部每月195元调整为100元。
二、取消长途直拨有权用户的开户费和月使用费。
三、取消双音频电话选机费。
本通知自1994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