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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企字[1996]262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5:06:50

实施时间:1996-9-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几个问题的请示》(辽宁工商[1996]31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应司法机关、纪检机关或当事人的请求,原登记机关可以对企业的经济性质
予以重新核定。当事人对原登记机关重新核定的决定不服的,按行政复议程序处理。
 二、重新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应重新审查企业开业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材料所反映
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经审查原提交的文件材料,原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正确的,予以维持;
 2.经审查原提交的文件材料,原核定的企业经济性质有误的,应予以纠正。
 三、经司法机关、纪检机关、当事人双方证实或经登记机关审查发现原提交的文
件材料为虚假的,原登记机关应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
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后仍可继续存续的,重新核定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
 四、对于经审查应改变原企业经济性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的规定,重新予以核定。涉及到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经审查原登记为全民或集体性质的企业,主办单位实际未出资,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也未投入,而主要靠贷款、借款和政策扶持等开展经营的,原核
定的企业经济性质不变。这类企业歇业或被吊销执照,其资产和债权债务应按有关全
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没
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的请示》(成工商发[1996]97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企业对经营单位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的,计算
非法所得的时间从企业或经营单位骗取登记时开始,非法所得的计算按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 《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
[1989]第336号)执行。
 附件:《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
[1989]第336号)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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