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0]5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4:32:47
实施时间:2000-1-1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号
2000/01/18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二000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