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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0]5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4:32:47

实施时间:2000-1-1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号

2000/01/18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二000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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