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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字[1994]04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4:19:50

实施时间:1994-6-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1
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
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
限的确定等都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
况的规定。因此,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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