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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应受《经纪人管理办法》调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市字[1996]409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4:16:03

实施时间:1996-12-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职业介绍
 机构是否应受《经纪人管理办法》
调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6]第4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贯彻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 (桂工商报字
[1996]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劳动力市场中,凡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求职者及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求
职信息,为供求双方牵线搭桥的职业介绍活动,均属经纪行为,应受《经纪人管理办
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的调整。
 二、凡进行经纪活动的职业介绍机构,应符合《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例;
其从业人员应按《经纪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领取经纪资格证书》。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
理。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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