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对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1990〕第60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3:57:30
实施时间:1990-3-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涟源市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招牌是广告宣传的一种媒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自己承担费用,为传递信息、树立形象、招徕顾客等进行自我宣传而制作的招牌,通常叫招牌广告,属于广告管理的范围。因此,你院受理的涟源三川艺术社不服娄底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娄地工商广复字〔1989〕第002号复议决定书》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所涉及的企业招牌是广告,应当属于广告管理的范围。
一九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