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9]24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3:52:50

实施时间:1999-5-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
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中属于来华工作以前月份或离职离
华后月份的奖金,不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因而不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问题,总
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
税义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 546号)做出规定。近据反映,一些在中国境内
无住所的个人虽然担任中国境内机构职务,但由于在境外企业仍兼任其他职务,因此
并不实际或并不经常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其一次取得数月奖金中含有不在华履行职
务月份的奖金。现对此种情况如何确定纳税义务的问题明确如下: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
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并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
中属于全月未在华工作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对其取得的有到华工作天数的各月份奖金,应全额依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6]
183号)规定的方法计算纳税,不再按该月份实际在华天数划分计算应纳税额。
 本通知自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