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6〕第275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3:37:12
实施时间:1996-8-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请示》(沪工商广字〔1996〕第2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用语是否属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应视其是否会产生使广告受众认为该种产品具有治疗某种(类)疾病的功效的效果而定。
“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一语,可能使消费者认为金王纯花粉对人体内分泌失衡具有治疗作用,属于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可以认定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