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迷信”内容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6〕第145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3:34:19

实施时间:1996-6-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于〈广告法〉所指‘迷信’内容的请示》(辽工商〔1996〕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我国,正当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应当在一定的场合和范围内进行。“观世音菩萨”是佛教专有的形象,具有特定的宗教意义,其用于商业广告活动,超出了正常宗教活动的范畴,并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属于《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禁止的广告行为,应当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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