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迷信”内容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6〕第145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3:34:19
实施时间:1996-6-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于〈广告法〉所指‘迷信’内容的请示》(辽工商〔1996〕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我国,正当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应当在一定的场合和范围内进行。“观世音菩萨”是佛教专有的形象,具有特定的宗教意义,其用于商业广告活动,超出了正常宗教活动的范畴,并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属于《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禁止的广告行为,应当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