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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局关于华侨转让房产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0]1199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3:30:36

实施时间:1990-9-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外资企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文号 国税函发[1990]1199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90-9-24

  
广州市税务局:
 1990年8月16日税外(1990)474号<关于侨房转让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华侨转让自有房产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考虑到有些华侨转让自有房产时,因购买时间较早(有些是解放前购买的),难以提供购买房产时所支付价款的有关凭证,或虽能提供有关凭证,但因当时使用的货币价值不同,目前审核确定房价也很困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此类房屋转让时的价值,可由当地房管部门进行重估,并经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对其取得的收入扣除重估房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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