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卷烟厂祝贺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5〕第185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3:27:25

实施时间:1995-7-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淮阴卷烟厂祝贺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的请示》(苏工商〔1995〕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烟草广告,是由烟草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宣传烟草产品名称、商标、生产经营企业等,以提高烟草企业或商标的知名度,促进产品销售的广告。淮阴卷烟厂祝贺广告中出现了该厂烟草商标名称、烟草商标获得的荣誉称号及该厂厂名,可认定为烟草广告,依法予以处理。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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