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广告媒介单位的非广告部门经营广告业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3〕第292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3:08:25
实施时间:1993-9-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广告媒介单位非广告部门经营广告业务问题处理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3〕127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媒介单位的广告业务,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中核准的广告经营机构经营,媒介单位的其它部门不得经营广告业务。
媒介单位的非广告经营机构经营广告业务,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应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