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外商来华广告代理费标准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2〕第307号

发文部门: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3:01:14

实施时间:1992-9-1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商来华广告代理费标准的请示》(粤工商函〔1992〕25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承办外商来华广告付给外商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5%;国内广告经营单位再代理的代理费仍为15%,其计算方式为,从付给外商代理费后的广告费中支出15%。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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