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19号

发文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常委

录入时间:2006-07-15 11:13:41

实施时间: 2005-4-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