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1997]207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10:16:41
实施时间:1997-8-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
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
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
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
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