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9]1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01:22:18
实施时间:1999-2-23
失效时间:2000-12-31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规定的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执行。 二、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如有偷逃增值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一经查出,即取消其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资格。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物资 增值税 先征后返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 ||
| 补充说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8号文,《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