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1]97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5 01:17:05
实施时间: 2001-7-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统一不再补征。 | ||
| 补充说明: | 上海转发的文号:沪税流[2001]2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