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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1]384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2006-07-14 00:49:42

实施时间: 2001-6-1

失效时间: 2003-12-31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石化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中油石化[2000]财字554号),现就该公司有关增值税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上市在税收政策中采取“维持现有利益格局不变,不挤不让”的原则,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按原企业名称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001年6月1日
补充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4月30日颁布国税发[2006]62号《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该文件现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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