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民航总局所辖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税发[2001]229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2006-07-14 00:49:09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03-12-31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2001]64号),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所辖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