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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4]08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4 00:33:44

实施时间: 1994-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137号《关于各种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价外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意见,对纳
税人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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