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发文文号: [94]财税字第09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4 00:15:08

实施时间:1994-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新疆、甘肃):
   根据国务字有关文精神,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铸、锻行业有特殊性性和经营现状,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36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在1995年底以前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纳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在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