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字[1995]4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4 00:05:02
实施时间:1995-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 ||
| 补充说明: | 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20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5]财税字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