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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8]2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21:42:57

实施时间:1998-1-2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第九水厂经营权转让的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京国税一[1998]011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鉴于北京自来水公司在进行深化改革中,由于体制变动而导致增值税税负上升,自来水行业长期以来一直靠财政补贴扶持,为不因企业改革而增加企业和财政的负担,保证其改革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对北京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来水
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北京自来水公司从北京自来水公司第九水厂购进自来水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其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的征收率开具)给予抵扣,对从其它渠道购进的自来水不得抵扣进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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