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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上海航空公司租赁 进口的三架B757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税字[1998]3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21:35:59

实施时间:1993-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上海航空公司租赁进口三架B757飞机减征进口增值税的函》(民航财函[1996]832号)悉。现函复如下:
  税制改革以后,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租赁进口飞机增值税政策已经统一。从1993年起,对上海航空公司1990年以前进口的三架B757飞机已按全国统一政策分别减按5%、6%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对上述三架飞机1992年以前按10%的税率计征增值税,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临时、特案照顾措施,企业不宜在数年后追溯攀比临时减免税盛行时期的最低税率优惠。因此,对上海航空公司1990年以前进口的三架B757飞机在1992年底以前欠缴的进口增值税税款,应按10%的税率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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