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字[1998]11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21:27:06

实施时间:1998-7-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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