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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8]572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20:25:21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1998-12-31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能否免税的请示》收悉。该公司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生产叉车,销售给国内有免税进口设备额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其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对上述产品销售方式能否视同
产品出口给予免税问题,经研究,同意对该公司以“以产顶进”方式并有完备报关手续销售的产品视同出口,在1998年底以前给予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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