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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8]15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3 20:23:10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海关总署: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4号)规定,对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自用、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渔用物资,在"九五"前三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据此,农业部渔业局来函,要求对部分急需进口的渔用设备予以免税。经审核,同意对辽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进口的渔用设备等(设备清单见附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务院规定不得减免进口税的商品除外)。
  上述免税进口物资,只限于远洋渔业企业自用,严禁转手倒卖,违者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惩处。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并作好后续监管工作。
  附件: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设备清单

附件:
         部分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清单

企业名称            品名    数量 单位 金额  商品编码
辽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枪鱼延绳钓船 3   艘 190万美元 89020010
大连远洋渔业股份公司   金枪鱼延绳钓船 2   艘 300万美元 89020010  
大连国际合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鱿鱼钓船   1  艘 18万美元89020010
             冷藏运输船   1   艘 180万美元 98013000
上海远洋渔业公司     鱿鱼钓船     2   艘 50万美元  89020010
江苏省远洋渔业公司    无结中估网   100  吨 16万美元  56081100
天津市远洋渔业公司     冷藏运输船   1  艘 50万美元  890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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